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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晋市监发〔2022〕207号),自2022年10月14日起实施。
一、市场主体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歇业情形
歇业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歇业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部门是歇业备案的登记机关;
(二)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市场主体的歇业备案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其他行政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不得办理歇业备案情形
(一)歇业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造成重大损害;
(二)市场主体未依法与职工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歇业期限
(一)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再次办理歇业备案,也可在恢复经营后再次办理歇业备案。
六、提交材料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和延长歇业期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一)市场主体决定歇业,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歇业备案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接收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三)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确认新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四)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原登记管辖。
八、公示歇业
(一)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状态调整为“歇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二)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三)市场主体歇业无需向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另行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
九、歇业期间要求
(一)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应当暂停经营,不得发生任何经营活动。
(二)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四)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同时享有更为简便的纳税申报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缓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六)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最长时间为一年;待恢复经营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七)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八)市场主体歇业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九)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十)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下列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十、恢复经营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
(四)市场主体累计歇业满3年。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十一、违规处理
(一)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