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
第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单位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二)单位规范性文件;
(三)单位重点工作;
(四)单位人事任免;
(五)年度计划总结;
(六)业务信息;
(七)资金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我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涉及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查后,经局政务信息科和局领导审核、审批后方可发布公开。信息发布单位和发布人员都要严格按审批后的内容公开,不得擅自更改。要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对梳理出来的拟公开信息,逐条进行登记、审批,确保信息公开及时、规范、安全。
第七条 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规范性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政务信息科按程序报审确认,并进行发布。
第八条 主动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本组织的身份证明,向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三条 我局政务信息科负责全局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政策法规科做好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