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向住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向其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1月1日,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一证多址”,是指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本省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下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其经营地址信息直接标注在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新办分支机构通过展示《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实现“亮证”。原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可根据企业意愿进行“一证多址”整合。
“一证多址”改革适用于以下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销售企业。在山西省注册,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有10家及以上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获证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标准一致或相近,以商场(超市)或便利店形式从事食品销售的连锁企业。
✍餐饮服务企业。在山西省注册,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原料、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有10家及以上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获证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不包括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中,就近指定一个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
按照自愿原则,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向住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收到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结论合格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发放“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我省各县(市、区)新开门店申请相同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许可时,适用“一证多址”审批。对未申请评审或虽经评审但未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新开办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向其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信息反馈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一证多址”信息表同时变更。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单个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等信息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分支机构涉及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变更,该分支机构应单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反馈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将该分支机构的信息从“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移除。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需注销分支机构的,可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或者移除分支机构的信息时,凭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或出具的文件,由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完成“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不再要求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文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