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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中强化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10 关闭

临自然资发〔2022〕88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浮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开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关职能科室: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中严格落实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土地收回、收购、出让、划拨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工作,防止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地块办理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土地转让等用地手续,防止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现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省厅环境厅关于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中强化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38 号)转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就我市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联动落实土壤环境监管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强化土壤环境管理是建设良好人居环境的民生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实施联动监管,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中强化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做好士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规划管理。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地块的规划准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收回、收购、转让及已批准土地征收地块储备入库等环节的监管,对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认定有土壤污染风险未完成调查评估修复的地块,已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土地储备库。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面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和未开展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进入供地流程。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进一步核实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情况,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及时更新土壤环境数据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和(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 控和修复等信息。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划分,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做好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土壤污染状况的审查工作。

三、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联动监管到位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调整,加强土地收回、收购、转让及已批准土地征收地块储备入库等环节监管,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工作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实施联动监管,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政策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中强化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38号)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附件

关于在建设用地准人管理工作中强化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中严格落实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土地收回、收购、出让、划拨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工作,防止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地块办理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土地转让等用地手续,防止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调整

(一)各地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土壤污染普查、详查等调查成果,并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开发适宜性评价,充分考虑(疑似)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科学划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地块的规划准入。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的相关基础资料及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汇总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意见,并将反馈意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三)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应及时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其中涉及(疑似)污染地块的要及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并将反馈意见中对(疑似)污染地块的管控要求一并纳入规划管理。已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规划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对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获批时间为准),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原则性要求。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 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四)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市、县(市、 区)涉及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参照上 述要求执行。

二、加强土地收回、收购、转让及已批准土地征收地块储备入库等环节监管

(一)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和对已批准土地征收地块储备入库时,要及时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截至查询时,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要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并将书面反馈意见中对(疑似)污染地块的相关管控要求纳入规划管理。

(二)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未调查的地块,经认定有土壤污染风险但未完成调查评估修复的地块,特别是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纳入各级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一)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土地供应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地要严格依据规划用途、规划条件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和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均不得进入供地流程。

(二)统筹土地开发利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注意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在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经效果评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开发;已开发的,应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经效果评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再投入使用。

(三)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进一步核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协调机制

(一)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和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涉及(疑似)污染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信息。

(二)生态环境部门要实时更新土壤环境数据库,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和(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信息。

(三)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划分,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做好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土壤污染状况的审查工作。

(四)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实施联动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