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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4-10 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临汾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领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传统产业率先转型、新兴产业引领转型,构建现代化工业产业体系促进临汾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参照《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临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汾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领域企业或法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工信局负责按照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及绩效自评工作。

(二)市能源局负责按照确定的能源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及绩效自评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对象: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及能源 领域重点方向和对象;

(三)推动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工业企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赋能,环保绩效分级提升及工业企业安全能力提升的方向和领域,5G融合应用领域;

(四)在临汾市境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领域技术改造的项目;

(五)在临汾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以上,有望升规的优质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上年度获得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单项冠军等称号的企业;

(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新动能培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研究、规划方案编制等咨询服务;

(八)企业开展管理模式创新、管理能力提升,对全市工业转型具有标杆引领作用,具有可推广、可复制特点的事项,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九)各行业具体支持项目类别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企业必须诚信经营,遵纪守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全部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

(一)上年度获得国、省工信、能源领域专项资金支持的补助类、贴息类及信息化类奖励项目,市级技术改造资金按国、省资金支持额度的30%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配套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未获得国、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申报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确定。

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含)—10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750万元;3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亿(含)—3亿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类别确定。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列入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和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工业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提升首次达到A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环保绩效分级提升首次达到引领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企业服务能力认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对上年度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证书的数字化转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A级)、40万元(AA级)、60万元(AAA以上级别)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升级的企业享受级别“补差”奖励;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通过ITSS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通过DCMM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对在临汾市境内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六)产业链“链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按第七条第(五)款执行。

(七)已享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级技术改造资金。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结合年度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重 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各县(市、区)工信局、能源局、临汾经济开发区经济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项目的申报和资料审核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向市工信局、市能源局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申请支持的技改项目须投资进度达到80%以上或上年度申报截止日之后完工项目。

(三)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组织驻局纪检组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委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及时安排资金,指标文件抄送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局适时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技术改造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再评价。

第十条  申报审核职责: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企业(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项目工艺、实施进度、工期及财务管理规范性等,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县(市、区)工信局、能源局、临汾经济开发区经济科技发展部负责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出具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并对其负责。

项目评审专家组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各县(市、区)工信局、能源局、临汾经济开发区经济科技发展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

对于申报项目类奖励资金的,项目预期指标根据企业前期申报情况分为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两类。对以经济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5年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其累计形成的新增税收收入小于资金支持额度的,收回资金差额。对以改善环境、提高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增强技术质量水平等技术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评价阶段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指标,未达到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