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室、委、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临汾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汾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募集。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社会募集指以非公开方式向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四条 市级财政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方案确定的出资额,将政府出资纳入年度预算。现有财政资金实现的收益及退出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补充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滚动发展。对于纳入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财政资金和对应收益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采用“母子基金”运作模式,通过设立专项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直投基金开展投资业务。
第八条 专项子基金按照部门(县市区政府)提议、科学论证、市级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提出设立专项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直投基金的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起草可行性报告、拟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批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人根据批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做好子基金的设立工作。
可行性调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子基金的依据和目标;
(二)设立子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子基金拟投领域或项目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
(四)相关领域财政资金的投入、改革情况及效果分析;
(五)子基金的规模、期限、投资领域、财政出资比例等;
(六)子基金的行业支持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专项子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一)符合省、市重大战略和规划以及省、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重点支持的方向;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三)配合、参与重要的国家级、省级投资基金;
(四)其他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
第十一条 市场化子基金经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研究,报请基金理事会批准后,由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市场通行规则研究设立。
第十二条 市场化子基金应当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吸引县市区政府开展联动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共同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用。
第十三条 直投基金由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设立建议,拟定直投基金设立方案,遴选直投基金管理人,报请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设立。直投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总规模的30%。直投基金一般应投向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在市级层面新设母基金。新设子基金统一由母基金作为出资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成立临汾市政府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监督政府投资基金,对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财政、金融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母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单位负责人组成。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理事会通过公开招标、遴选或市政府直接指定产生,在基金理事会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
主要职责:
(一)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
(二)负责对母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负责政府投资资金从母基金、子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四)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和章程;
(五)规划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配合子基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金;
(六)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及其办公室报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
(七)负责子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及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章 投资方向与运作模式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领域。聚焦煤焦钢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新能源、储能产业等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链条化规模化发展。
(二)支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半导体、大数据、信息技术、光电、生物、新能源、炭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煤机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现代医药和大健康、通用航空、节能环保等十四大标志性引领性产业集群。
(三)支持创新创业领域。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增加对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领域。围绕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支持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重点支持一批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挂牌 上市,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
(五)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领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围绕“靓城提质”,扶持一批城市建设管理运营企业。加大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国家相关政策或市委、市政府支持的其他领域。
在上述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进行投资,具体以基金设立方案为准。为提高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效果,防止基金碎片化,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于上述领域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对部分新兴领域投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超出领域范围的,由基金理事会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政府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政府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房地产、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六)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七)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但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八)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九)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十)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十一)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采取同步认缴制,出具承诺出资函,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等,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投资方向、存续期限、出资方案、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投资业务。单支子基金在我市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子基金设立方案中予以确定。上述投资规模包括市内的项目投资、临汾企业在市外的项目投资(含并购项目投资)和市外企业在我市的新增项目投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针对性让利、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鼓励市场化子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积极发展天使基金,开展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要在 6 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24 个月内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 80%,全部出资应在36 个月内到位。对于资金投放进度慢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或收回财 政出资,避免财政资金沉淀。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管理业务,应当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接受基金理事会、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及投资顾问费用按年提取,原则上按照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2%),并参照上年管理业绩和运作费使用情况核定。
第二十九条 母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按年度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一般按照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确定,具体比例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条 除支付管理费外,母基金还可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母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人。鼓励实行子基金管理团队跟投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可根据母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政府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年,一般通过IPO、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 存续期。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 要求完成设立备案手续的;
(二)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经基金理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如存续期未满已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三十六条 政府资金从母基金、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资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母基金、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财政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应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政府投资基金收益中归属于财政部分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
第六章 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基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基金备案、信用信息登记等。
第四十条 基金理事会按年度对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进行评价,并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加强基金专业运作的资源能力,与基金管理人形成能力增强、资源互补,基金理事会可通过一定方式聘请市场化、专业化机构作为投资顾问。
第四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促进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模式上,鼓励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纠偏机制。在项目投资中,对依法合规、决策程序透明、已履职尽责、因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应视具体情况容错免责。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运营进行汇总,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政府投资基金运营报告,并报告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要建立对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