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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4-10 关闭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以及省委、市委关于支持县级财政和开发区建设有关文件的精神,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市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对县级财政奖补政策

以2019年为基数,对县级(含财政独立核算的开发区)第三产业、新兴产业每年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市级分享增量部分按 100%奖励,统筹用于支持当地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县级加快产业转型。财政独立核算的县管开发区单独测算奖励资金。其中,第三产业和新兴产业产生的税收收入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县级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年报表》核算。具体为:

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税收收入总额内,剔除以下行业税收收入:

(一)剔除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行业的税收收入。

(二)剔除第二产业“采矿业”中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天然气开采”以外其他行业的税收收入。

(三)剔除第二产业“制造业”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 加工业”下“煤炭加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的税收收入。

(四)剔除第二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火力发电”行业,以及“电力供应”行业的税收收入。

(五)剔除第三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中“煤炭及制品批发”、“石油及其制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 批发”行业的税收收入。

二、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和资源 禀赋,统筹省级、市级奖补资金和自有财力,研究制定扶持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奖补的具体优惠政策,不断培育壮大废旧钢铁行业、互联网货运平台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上述奖补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执行期限为 2021年一 2025年。本通知之前我市出台的市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关于扶持第三产业、新兴产业有关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临政办发〔2021〕20号、29号、30号三个文件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2号)的通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