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文物发〔2021〕4 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服务管理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落地,实现文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共赢,根据市政府 安排,现印发《临汾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方案》, 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临汾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方案》
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汾市财政局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临汾市文物局
2021年12月2日
临汾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方案》,进一 步建立完善临汾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制度,推进企业 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政府统一服务事项落地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 针,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要 求,扎实推进临汾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完善土 地资源市场配置,优化营商环境,降低项目建设运作成本,实 现文物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共赢。
二、适用范围
临汾市域范围内基本建设用地(方案印发前已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除外)。
三、工作程序
(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规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年1月底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规模。
(二)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规模
市文物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和服务管 理局联合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三)土地储备
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共同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 收购,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每平 方米10.8元。
(四)报请
对拟收储的土地,100亩以下的,经市文物勘探单位确认 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行政审 批服务管理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已收储的土地,如果实现净地收储,无需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文物 保护要求,在用地规划中予以列明。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接到工作函件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委托有资质、符合条件的文物勘探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应自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按10000平方米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 个工作日)累计完成,并出具书面见。
考古调查、勘探最长不超过60 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考古调查、勘探的,不计入工作日。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经市文物局审核后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向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同意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发掘结束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市文物局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发掘报告,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向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同意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考古发掘后发现文物埋藏,且需要原址保护的,由市文物局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保护意见,调整用地规划。
(六)土地供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供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意见书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之一。
2021年底之前已出让但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未进行考古工作的,由项目单位报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依照前款程序进行。
四、职责分工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负责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规模;
2.考古发掘结束后,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根据市文物局意见,调整用地规划;
3.组织土地供应,确保“净地”出让。
(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
1.在土地收储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考古调查、勘 探申请,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2.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3.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成果,需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市 行政审批服务局转市文物局向省文物局提出考古发掘申请,并 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三)市文物局
1.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相关工作,以及涉及不可移 动文物的土地,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文物保护要求;
2.审核考古调查勘探报告,依据考古发掘报告,向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发掘报告,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向市 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同意土地供应的意见书;需要原址保护的, 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整用地规划的意见。
(四)市财政局
及时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
(五)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组织实施年度考古探勘计划;
2.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作出许可决定;
3.向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同意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六)拟出让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对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宗地收储 成本预算并及时拨付;
2.负责拟出让土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 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的清理、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使土 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负责拟出让土地的看护、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周边 社会治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深入研究、开拓创新,有效助推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制度,严格流程。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健全全市“考古前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先考古、后出让”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保障地下文物保护与项目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注重统筹,确保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以本实施方案为抓手,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统筹,推动此项工作尽快按要求实施,努力形成上下互 动、左右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